再犯的概念是什么 _民法典减刑

导读:
一、减刑概念
减刑,是指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刑种的变更(如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与刑期的减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
二、减刑条件
(一)前提条件
1、减刑对象仅限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不要认为“只要没有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就可以减刑,因第78条规定的减刑既不包括附加刑的减刑,也不包括缓刑考验期间的减少,更不包括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情形。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2、应当减刑。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一)最低执行刑期的一般规定
减刑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罚的一半,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其中“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将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人实际服刑改造的期间,而不包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日期。
(二)限制减刑后的最低执行刑期
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或者被判处死缓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其他组织的暴力犯罪分子,如果被限制减刑的,在死缓考验期结束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即使再减刑,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如果死缓考验期结束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
四、减刑程序、效力与减刑后的刑期的计算
(一)减刑程序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是否减刑。即基层法院没有减刑的权限,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减刑,执行机关也不能直接减刑。
(二)减刑后再犯新罪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三)减刑后发现漏罪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的,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1、死缓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70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2、死缓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70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四)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