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吗 /合作协议受不受法律支持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1.285人收看
导读:
通过最高院该份判决说理部分,可以确认只要不是绝对限制对方的起诉权利,且相应限制起诉条款约定的限制期限、限制条件等内容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法院也会认定该限制起诉条款为有效条款。如果你要问限制期限多久为合理.

最近在修改一份合同时,发现甲方起草的合同中拟定了限制乙方提起诉讼的条款。类似条款一般如此约定“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因资金、付款等原因,与甲方产生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甲方主张资金支付。”那么类似限制起诉条款是否有效或者如何约定,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基于商事交往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清晰的基础上一般不建议在合同中对他方的诉讼权利作出限制。

商业交往是一种基于资源配置为了实现互利的平等合作。一份规范的商事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非常明确的,而且特别对争议处理机制作出明确约定,如在发生纠纷时选择诉讼还是仲裁。一般来讲,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是对等的,无需甲方通过特别约定限制乙方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此约定存在明显的以强欺弱色彩,而且也破坏了双方平等合作的商事或法律地位。

二、在合同中约定限制起诉条款一般与“背靠背条款”相配合,容易发生在转包、分包或者其他特殊的商业背景下。

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转包和分包情形,一般存在业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主体,承包人为了规避资金风险一般会在其与分包人的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乃至约定限制起诉条款,限制分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在商业交往中出现限制起诉条款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那么如何对限制起诉条款进行约定,才能保证条款的效力?

1、在合同中绝对性的限制对方提起诉讼的条款,肯定是无效条款。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不得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甲方主张工程款”。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给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解决纠纷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选择诉与不诉的权利,不能事先通过约定来排除诉权。如果绝对的限制了、排除了当事人起诉的权利,那纠纷永远无法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成为一纸空文。

2、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明确约定相对限制起诉条款,才能最大程度保证条款的效力。

例如:(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合同中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排斥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该条款仅是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是推迟了提起诉讼的时间,故其主张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通过最高院该份判决说理部分,可以确认只要不是绝对限制对方的起诉权利,且相应限制起诉条款约定的限制期限、限制条件等内容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法院也会认定该限制起诉条款为有效条款。如果你要问限制期限多久为合理,笔者也无法确认,但是个人认为最长也不能超过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三年吧?

四、结论

笔者认为在合同中最好不要拟定限制起诉条款,而且个人倾向于认定该种条款为无效条款的观点。如果当事人必须要在合同中拟定该种条款,则一定要合理、明确进行约定,不能长期或绝对地否定对方的诉权。而且笔者认为即使进行了合理约定也不能绝对保证在诉讼中会被认定为有效条款。合同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定的,双方应当以最大诚信履行合同,限制起诉条款明显是对“诚信基础”的破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