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8条辞职赔偿标准 、劳动法辞职 赔偿规定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时常会因为劳资问题、工伤问题等发生劳动争议。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据统计,2020年前全国范围内劳动争议案件超过440万件。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一般是30天。
而现在的大学毕业生,哪怕是职场新人,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大家都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分享三个劳动仲裁案例
(1)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2011年11月21日李某玉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测试员。
李某玉于2017年10月请事假3天、2018年2月请事假8天、4月请事假6天、5月请事假11.5天、6月请事假15.5天、7月请事假8天。
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pide;20.83天&pide;8小时的方式扣除事假期间工资。
一审判决:
北京法院认为,劳动者请假期间不予计算工资并无不妥,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pide;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pide;(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pide;12月=21.75天。
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
现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多扣除了李某玉请事假的工资,即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判决公司赔偿李某玉经济补偿金33271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中级法院。
二审判决: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北京公司按20.83天计算日工资,客观上多扣了事假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北京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21.75天的“基数”扣除李某玉的事假工资,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及第4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北京公司应向李某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解除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单方面解除违法
章裕华是广西桂林一家酒店的员工,长期踏实肯干,在2018年升职为了运营中心总监。就在章裕华事业蒸蒸日上之际,他于2019年9月,突然向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而广西酒店对此没有做出任何回复,还给章裕华涨了工资,并调整到新岗位工作。
去年2月,章裕华却被广西酒店告知,同意他之前提交的辞职申请,让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而实际上,章裕华第一次提出辞职申请后,由于酒店没有回复且还给涨了工资,因此,已经放弃辞职了。
章裕华和广西酒店领导协商后,双方分歧较大,于是,章裕华一纸诉状将广西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
此前被告广西酒店没有在一个月内答复离职申请,双方也达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
因此,广西酒店方单方面停发章裕华社保和工资并找人顶替其工作岗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酒店赔偿章裕华511032元。
广西酒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例解析:
广西酒店无法与章裕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停发张某工资,停缴社会保险。酒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第37条第(2)项(3)项第46条第(1)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需要向章裕华支付2倍的赔偿金。
(3)员工调岗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切勿违法调岗强制执行
2006年12月14日王德水入职深圳海宇广发公司,担任营销总监职务。
2019年6月,公司将王德水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王德水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王德水称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深圳海宇广发公司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以其事实行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
2019年6月14日,王德水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
通知公司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2793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德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王德水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262665元
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如下: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深圳海宇广发公司未经员工王德水同意,擅自将他从总监调岗为普通员工,更换办公楼层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者仲裁请求赔偿金,法院判决的是支付补偿金,原因在于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许多企业仍然像从前一样不重视、不研究劳动法律政策,欠缺相关的法律风险意识。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直接向单位反映,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合理合法的解决。如果对单位的答复和处理方式不满意,再采取其他方法。
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合法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职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