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的常见情形与民刑责任有关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0117人收看
导读:
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花样百出,多为逃避债务或者侵吞财产之手段。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如何界定?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是什么?又如何防范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呢?

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花样百出,多为逃避债务或者侵吞财产之手段。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如何界定?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是什么?又如何防范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呢?

关于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及行为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有两个关键词,恶意和转移财产,我们无法直接洞察当事人的内心进而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但可以通过转移财产的时间、方式、价格等这些外在表现,来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

法律法规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虽有多处规定,但却不清晰完整,结合目前的法律实务,可从以下四个角度来界定该行为:

从主观意愿来看,债务人通过看似合法的交易方式来达到其故意转移财产的不法目的;从客观行为来看,债务人的行为造成其偿债能力大幅降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时间角度来看,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为分界线,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具体行为来看,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常见情形主要有四种:

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自身赔偿能力为目的的转移财产;

2、故意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其中,司法实践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界定还是比较明确的,那就是市场价格的70%作为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关于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定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并且,主张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还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形: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继承人隐匿、转移、侵吞财产的行为,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

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民刑责任

1、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民事责任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必然导致其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将其诉至法院后,其不仅要承担原债权的清偿责任,还要额外支付利息及延迟履行违约金。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债务人还将面临冻结全部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账户)、按期向法院报告财产、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法律后果,这一系列执行措施不仅让债务人寸步难行,而且会严重影响其关联企业或家人的生产生活。

以公司股东逃避债务行为为例,根据《公司法》第四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2、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法律权威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相关立法解释中明确指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属于上述规定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如债务人在执行阶段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何应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对于上文中第一种恶意转移财产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要求二人就相应财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来看,“恶意串通”是指债务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应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要件:主观方面需要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有恶意;客观方面则需要双方有相互串通的行为,且确实造成了债权人利益被损害的结果。实践中,对于“恶意串通”相关证据的取证难度较大,且证据需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对于上文中第二至四种恶意转移财产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还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此,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请求债务人及相对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另外,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债权人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另诉,不能通过裁判外意思表示的方式或者抗辩的方式来行使;

二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该债权可不限于金钱之债,一般以财产为给付目的的债权均可;

三是可撤销事由一般应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四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五是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可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期间经过,撤销权也随之消灭。

3、刑事救济途径

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办理过程中,如公安机关在债权人提出控告或人民法院移送相关犯罪线索后,不予立案处理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即刑事公诉行不通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通过刑事自诉方式进行自救,自诉应同时满足:

一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债务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防范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1、设立他项权

在金钱之债成立时,为预防债务人日后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与其签订书面抵押/质押合同,在此建议优先适用不动产抵押担保。在不动产的种类选择上,尽可能选择易变现、升值空间大且当前价值能够覆盖主债权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另外需特别注意的是,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因此,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应及时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由于该不动产抵押财产的特殊性,债务人日后如有恶意转移财产之念也很难得逞。

2、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阶段,债权人一旦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可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即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收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材料后,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进行保全措施的,在五日内开始执行,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可在诉讼阶段有效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切实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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