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为哪几种(用人单位有哪些职业病防治法定责任)

导读: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或患有职业病,且认定工伤成功,则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近几年来人们对于职业病越来越重视,工伤保险能有效保障个人权益,为家庭缓解压力与负担。职业病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工作环境,因此判定工伤标准也是参考工作环境对人体的伤害。
但是很多朋友并不知道哪些属于职业病,有时候忙乎整理资料最后才发现不在职业病范畴内,自然也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的10分类包括哪些呢?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解析:提及呼吸道疾病,最常见就是危害严重的尘肺病,主要由于劳动者长期吸入过多的粉尘所导致的肺部疾病。(因工作环境粉尘密度高,水泥、瓷砖等工厂职工发病的概率更高,需要加强预防。)
2、职业性皮肤病
解析:职业性皮肤病主要是受到工作因素(化学、物理、生物等)引起的皮肤疾病,主要表现为皮炎、痤疮、烧伤、黑变病等。
3、职业性眼病
解析:职业性眼病最为常见的就是工业性眼伤,主要是受到异物、化学、辐射、激光等伤害,所以相关从业者一定要佩戴安全合格的护目镜,减少对眼睛的损害,定期保养休息避免眼睛过度疲劳。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解析:职业耳口相关的职业病,噪声聋、爆震聋就比较好理解,一些项目工程需要利用到爆破或者长期处于噪声大的环境中,对于听力的影响极大,因此也会存在“耳聋”的隐患。
5、职业性化学中毒
解析:化学中毒主要就是一些重金属中毒,由于操作不当人体摄入过量的重金属,对人体表皮、呼吸道等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会导致悲剧发生。
6、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
解析:物理因素也能理解为外界因素,例如中暑、高原病等都属于职业病,当工作环境过于苛刻、恶劣的情况下,发生疾病是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解析: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被人们称为“无形杀手”,主要患者群体是从事射线诊断、治疗医务人员,以及用放射性核素或X线机探伤的工人,从业者应该加强防护,定期体检及时了解个人身体状况。
8、职业性传染病
解析:7-9月是“炭疽”发病的高峰期,因此频频出现在热搜上,作为危害大的传染性疾病,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是好事!炭疽杆菌传染性强极难消灭,传播速度快,患者排泄物都会造成环境影响,因此针对这类传播性的职业病,应该尽早发现隔离治疗。
9、职业性肿瘤
解析:职业性肿瘤主要是由于劳动者长期接触致癌因素,然后导致器官发生肿瘤病变,例如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石棉是一种硅酸盐矿物质,作为天然的矿物纤维,常用于制作布料。)
10、其他职业病
解析:特殊职业的疾病,例如井下工人患有滑囊炎,其他行业金属烟热等疾病。
用人单位有哪些职业病防治法定责任
(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二)施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三)确保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采取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劳动者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职业健康权: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检举、控告权: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
(六)拒绝作业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参与民主管理权: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