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寻衅滋事罪有四大类的行为方式)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02来源:大律网56人收看
导读:
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例如张某开了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再比如李某向窗户外面抛酒瓶,砸死一人,重伤两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的特征包括两点: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是一个违法行为。在刚才的例子里,张某开了一枪、李某向窗外抛酒瓶都只是一个违法行为。

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例如张某开了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再比如李某向窗户外面抛酒瓶,砸死一人,重伤两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的特征包括两点: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是一个违法行为。在刚才的例子里,张某开了一枪、李某向窗外抛酒瓶都只是一个违法行为。

一、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一犯罪目的,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情形。同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而最终只对行为人定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依据该解释,任何一个前行为是否都可以视为手段行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必须具有牵连关系,须具有类型化和通常性的特征。譬如,为了诈骗(诈骗罪)而伪造机关证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具有类型化和通常性的特征,属于牵连犯,只定诈骗罪。若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则不具有类型化和通常性的特征,不是牵连犯,应分别定盗窃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可以从三段论中反复推理得出答案。一个行为(小前提),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但须定其中的重罪。所以,想象竞合犯之后的一句话是“择一重罪处罚”。譬如,A开一枪打死了B,子弹穿过B的胸膛后,把C击致重伤。此时根据三段论推定,A只有开一枪的行为(小前提),但致使B死亡,C重伤,故其一行为符合多个罪名规定,是想象竞合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须择一重罪处罚,很显然要定故意杀人罪。

其阻工(寻衅滋事)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强迫交易是目的行为,实施前行为是为了能够实施最终的行为。其次,本案应当存在两个行为,一是阻工行为(寻衅滋事),二是交易行为,现已出现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基本符合牵连犯的要素。最后,判断是否系牵连犯,且需分析阻工的行为(寻衅滋事)与强迫交易行为是否具有类型化和通常性的特征。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被害人遭受行为人的强迫,譬如,遭受暴力或威胁等,行为人的手段将会给被害人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是恐惧

只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界定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行为,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等情形。很显然,要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暴力或威胁等行为,最终才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譬如殴打、恐吓等。在本案中,牛某等人以阻工的方式,迫使A施工队将工程交由其施工的整个过程应当都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而不应认定为两个行为。好比行为人为了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往往也会实施类似于寻衅滋事的行为,譬如,殴打、恐吓、谩骂等,以此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此时我们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也不能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

寻衅滋事罪有四大类的行为方式:

第一类,随意殴打他人;

第二类,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第三类,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第四类,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这四大类的行为方式,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有相似之处,比如:随意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方式相似,甚至是相同;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与敲诈勒索罪,甚至是抢劫罪行为方式相似;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方式相似,甚至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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