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量刑标准是什么(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关系)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02来源:大律网9人收看
导读: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违法或犯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违法或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

关于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一方面,刑法将本罪规定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只有“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才成立本罪。所以可以肯定,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但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都是十分抽象的概念,如果一个罪保护的法益过于抽象化,必然会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解释缺乏实质的限制,从而使构成要件丧失应有的机能。所以,应当联系寻衅滋事罪四种具体的行为类型来确定它保护的法益。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动中的身体安全。既然如此,随意殴打家庭成员,或者基于特殊原因在私人场所殴打特定个人的,就不构成本罪。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动中的行动自由、名誉与意思活动自由。所以,在没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辱骂特定个人的,不属于本罪中的辱骂他人。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比如,行为人多次使用轻微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在自由市场任意损毁他人的小商品,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商品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但如果行为人为了报复而一次性毁损了他人的物品,则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自由与安全。所以,在特定人的办公室起哄闹事的,一般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直非常注重不同犯罪之间的界限,而且习惯于找出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关键区别。但这常常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为了区分强拿硬要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就要求强拿硬要是出于流氓动机。这其实是为了区分此罪和彼罪,而在法定的构成要件之外添加了新的要素。这样做既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也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其实,由于犯罪错综复杂,为了避免处罚存在空隙,我国刑法不得不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规定各种类型的犯罪,而这就难免会使一些条文之间形成交叉和重叠。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强调不同犯罪之间的区分,不如注重犯罪之间的竞合,这样更有助于解决争议问题。也就是说,要特别关注各个罪的构成要件内容。

具体到寻衅滋事罪,就是不要将它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对立起来,不要试图找出一个标准来区分这些犯罪,而要注重它与这些犯罪的想象竞合关系。比如,甲将乙打成轻伤,这时,首先要肯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然后再判断甲的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只能将甲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要认定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同样,任意损毁财物类的寻衅滋事罪,可能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成立想象竞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类的寻衅滋事罪,可能与敲诈勒索罪成立想象竞合;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妇女的,追逐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拦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等;辱骂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同时触犯本罪和侮辱罪。对于这些成立想象竞合的情形,没有必要讨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