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是什么(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导读:
失火罪,故名思议,是因为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了火灾,造成了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
失火罪的概念与构成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放火罪是从古至今一种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我国以法治火从古代就有了,商代法律已经开始规定用刑罚手段管理火政。我国刑法将放火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一。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与放火罪很相似的另一罪名为失火罪,失火罪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具体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区分失火罪与放火罪的主要界限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这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放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16周岁。另外,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过失引起火灾,导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基本生活资料被烧毁;再或者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只要有上面五种情况之一的,都会涉嫌失火罪。
《消防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