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父母后,姐姐必须照顾弟弟吗?

导读:
一、父母去世后,姐姐必须照顾弟弟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已经成年的姐姐可以成为弟弟的监护人,对弟弟具有扶养义务。
二、姐姐可以送养弟弟吗?法律对于被收养人有严格的规定。被收养的人,首先必须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不能被收养的,成年人不具有被抚养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从送养人这方看,也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所以,孤儿是以丧失父母为条件。
三、如果姐姐实在没有能力照顾弟弟,将弟弟送养应通过何种途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同时,《民法典》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同时,姐姐将弟弟送养可以与收养人签订收养协议。
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收养关系才算合法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还对收养程序进行了说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四、收养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民法典》对于收养人的条件比较明确。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了五方面的条件,一是收养人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二是有抚养能力;三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是年满30周岁。想收养孩子的家庭,必须共同具备上述五方面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