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会坐牢吗、欠款人无力偿还是不是坐牢就不用还了

导读:
首先,我们要知道“坐牢”是指触犯我国刑事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欠钱不还是否要坐牢,则需要看具体拖欠的款项内容。一般情况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纠纷,最终涉及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存在触犯刑事案件法律一说。
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是存在判刑的可能:
情况一:通过虚假诉讼做空资产涉嫌虚假诉讼罪
比如,A欠了B的钱,A有钱却不想还,于是和C合谋制造虚假民事纠纷骗取法院判决,让法院将A的财产判给C。之后B去告A才发现,A的财产早就被判没了,已无力偿还。通过这种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的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这种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况二: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涉嫌拒执罪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偿还债务的,则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况三:暴力赖账涉嫌敲诈勒索罪
例:韩某欠钱不想还,暴力逼迫债主将债务一笔勾销,并写下6万余元的借条。经江苏省高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五年。
情况四:以非法方式获取欠条/借条涉嫌4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确认:“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称,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
针对欠款不还的,我们应该怎么办?
1、对方确实没钱
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就是没钱,似乎我们也办法,毕竟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了。借贷方面的问题始终是民事纠纷,是没办法让对方坐牢,而且,坐不坐牢跟债务没什么关系,坐牢也不能抵债!唯一的办法就是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追债,追一辈子!
2、对方有钱不还
对方已经转移财产,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找律师或者自己去调查其个人财产或者转移财产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证明对方是有钱故意不还,这样就走到下面一步了!对方有钱,但是拒绝执行,拒绝还钱。可对其进行罚款,司法拘留!如果牵涉的数额较大,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样就可能判刑!同时,欠你的钱还在那,你还可以继续追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那么,欠债人无力偿还又没资产怎么办,会坐牢吗?
当事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不会被拘留。但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作为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人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
(二)如果借款人确实资金无法抵债,还可以通过实物抵押等方式,偿还借款本息。也可以通过提高保证人,提高自身信誉;
(三)借款人可以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新的受让人。(该方法的前提是,有对他人享有债权)。
(四)借款人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尽早达成协商,避免在被动的催收的过程中,平添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关于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