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有判几年 _肖像权被侵权怎么办

导读:
现在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发达,网上的图片也非常的多。甚至可能听说一些奇怪的事情,就是一个人在浏览网站竟然看到了自己的照片,这个行为就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了。那么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肖像权被侵权了怎么办?
什么是肖像和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作为自然人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识,不仅反映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特征,而且关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等方式使用其肖像。除了法律规定外,未经肖像人同意,不得使用、制作、发表、出租、展览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具备以下三点:第一是他人肖像的使用,即通过复制、陈列、公布等方式再现公民的形象;第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第三是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即虽未经他人同意,但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公民自身利益而必须使用肖像的合理行为。
侵犯肖像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典未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对于侵犯他人肖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一般是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出台以后,则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也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营利,只要是非法使用,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的维权费用以及其他的经济损失赔偿。
什么情况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虽然现在认定侵犯肖像权不以营利为条件,但并不是说任何情况都不能使用他人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许可情况,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是可以不必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第一,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也就是说,使用的肖像必须是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并且是上述四种情况的必要范围内合理使用,比如为了教学目的在PPT中使用肖像。
第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就是说,必须是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媒体机构,仅限于新闻报道时制作、使用以及公开,并符合新闻时效性等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比如为报道典型人物事迹而刊登其照片,并注明照片的来源和作者。
第三,是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家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公安机关公布通缉犯的照片。
第四,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为反映市场热闹的景象,拍摄到地摊小贩和顾客。
第五,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比如发布走失人的照片,制作寻人启事。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肖像权被侵权了怎么办?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