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唐“毁麦”事件谈故意毁坏生产经营罪

导读:
从行唐“毁麦”事件谈故意毁坏生产经营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条分析:
本罪的客观要件。
实行行为是实施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按照同类原则,本罪中的“其他方法”应当是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毁坏财物的方法。
行为对象是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工具、生产资料。
危害后果(参照立案追诉标准一)。本罪虽属于财产犯罪,但实际上是以毁坏财物的方法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所以成立本罪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本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毁坏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的的行为会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特别注意:“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本罪虽有“……目的”二字,但不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目的犯,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本罪中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不能为本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提供根据,不能区分罪与非罪,不是犯罪成立的要素,也不能用来区分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也不是界限要素。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提示性规定,具有提示机能。它是为了提醒法官,应当注意行为人是否带有正当动机,以此考察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
案件分析:
首先,构成要件该当性。农业生产活动,属于本罪的保护范围,行为人没有取得农户同意而毁损麦苗,属于本罪以其他方法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违法性。对于未取得农户同意的毁坏行为,行为人不存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农户有权制止该违法行为。
再次,有责性。行为人明知自己毁坏青苗的行为会破坏农户的生产经营,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而积极实施,主观上存在故意。另外,还需考虑本案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
最后,如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