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需要分割时有哪些具体方法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051人收看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共同继承人得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继承开始后,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允许继承人随时请求分割,以更好地满足继承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但是要注意:有一种观点认为哪怕分割的是不动产,也同样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分割不能协商一致,则要在20年内起诉,否则会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法律的保护。

(2)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协商分割遗产,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3)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注意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考虑遗产的种类、性质、效用等,再结合继承人的职业、性别、文化程度、经营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遗产标的物的具体归属。按照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分割遗产,有利于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有利于满足继承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

遗产分割方法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具体方法。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比如银行存款、股票等。

(2)变价分割: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或者继承人都不愿取得该种遗产的,可以将遗产变卖,换取价金,由继承人按照自己应继份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比如有三个继承人,其中任何一个继承人取得房屋,都无力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这种分割方法。

(3)补偿分割:对于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由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一般在房屋继承中经常采用这种方法。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的,或者继承人基于某种生产或生活目的,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可以采取保留共有的分割方式,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其共有份额按照应继份的比例确定。比如暂时还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在无法确定价值的情况下,可以确定遗产共有的份额。

协商分割不成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分割,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分割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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