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有哪些(财产的受益人不同)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05来源:大律网12人收看
导读:
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信托受托人在角色定位、权利义务上存在诸多重合,同时两者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本文从两者的法律定位,区别和两者的结合等角度进行分析。委托人、被代理人为同类:不能亲自去做事的人。受托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同类:做事的人。

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信托受托人在角色定位、权利义务上存在诸多重合,同时两者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本文从两者的法律定位,区别和两者的结合等角度进行分析。委托人、被代理人为同类:不能亲自去做事的人。受托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同类:做事的人。

一、概念

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我国原继承法曾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具体如何指定,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并未规定。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里的受托人就是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英美国家一般把遗嘱信托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这里的遗嘱执行信托类似于前段所述的遗嘱执行。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信托类似于我国的遗嘱信托。

二、区别

(一)管理财产的属性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遗嘱执行人所管理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去世后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单独所有或者共同共有。

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所管理的财产虽然来源于立遗嘱人,但是法律上并不属于立遗嘱人,也不属于遗嘱信托受托人的个人财产,更不属于受益人的财产。遗嘱信托受托人所管理的财产具有独立性。

(二)职责上有所侧重

遗嘱执行人和遗嘱信托的受托人虽然都要为了受益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而进行管理,但是该管理上有所侧重。比如遗嘱执行人在遗产分配给遗嘱指定人之前所做的债权债务清理甚至是财产的变卖等处理,其本质上是为了达到顺利按照遗嘱将财产分配给遗嘱指定人的目的,其侧重于后端的分配。

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在遗嘱信托成立之后进行的管理、包括投资、变卖、出租等等,其目的是为了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虽然受托人必须要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些财产进行分配,但是其更侧重于前端的管理以及对按委托人的意愿对受益人去的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适度的限制。

(三)财产的受益人不同

执行人为了继承人,同时也为了债权人,有义务清理债务,所管理的财产本质上是属于立遗嘱人本人的遗产,要清场债务或者按照法律规定预留特刘份额之后才能进行分配。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受益人不仅仅是遗嘱指定的受益人,还包括债权人等。

遗嘱信托受托人只需要对遗嘱文件、遗嘱信托的目的负责。所管理的财产除了信托法规定的信托无效以及立遗嘱人本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之外,财产不属于立遗嘱人的遗产。其所管理的财产除了信托法中规定的遗嘱信托财产本身所产生的债务、税务等之外,不存在为委托人用信托财产偿付。所以遗嘱信托的财产其受益对象仅仅是遗嘱信托文件所规定的受益人。

(四)存续时间不同

遗嘱执行人一般在遗产按照遗嘱分配完毕,执行即告终结,短则数日,长则三年、五年。

而遗嘱信托一般立遗嘱人是为了传承的目标,一般时间较长,甚至是跨代存续。

三、两者的关系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至于什么是取得,怎么样的标志是属于信托财产的取得并没有法律规定。从信托的本质来说,只有受托人取得了财产对财产进行有效的控制且能以一定的形式对外区分,才能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那怎么才能算是取得?立遗嘱人死亡时,财产尚处于立遗嘱人的名下或者其死亡前的控制之下,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并不能自动取的财产。根据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定位,其职责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分配。

在立遗嘱人去世,遗嘱信托受益人尚未取的财产之前,立遗嘱人指定的遗产并不属于信托财产。这时就需要有人来按照信托合同或者立遗嘱人生前的遗愿将遗产装入到遗嘱信托中,这个人就是遗嘱执行人。如果立遗嘱人生前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且部分财产设立信托,部分财产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则遗嘱执行人不仅要将财产装入信托还要按照遗嘱对未设定信托的财产进行分配。当遗产装入信托之后,遗嘱信托成立,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即可行使受托人的权利。

当然立遗嘱人也可以在遗嘱信托文件中指定遗嘱信托的受益人作为其准备装入信托财产的遗嘱执行人,负责将财产装入信托。此时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有两种角色,一种是遗嘱信托受托人,一种是遗嘱执行人两个角色。当装入信托的财产比较简单,我们可以把遗嘱执行人的工作视为遗嘱信托受托人信托义务的附随义务,因为履行该附随义务是为了履行其信托义务。

但是如果装入信托的财产比较复杂,特别是还需要对装入信托财产事先进行析产、债权追索、债务清偿时,往往这个装入工作会耗费遗嘱执行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事先对此没有做考虑,可能会使得遗嘱信托的受托人觉得附随义务过重而不愿接受委托,立遗嘱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在涉及到遗嘱信托的案例中我们最好能对该两项任务做一个拆分,分别或者同时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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