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导读: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和资产清理完毕后,对债务人予以注销的程序。破产程序始终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生命终结。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而言,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有如下:
1.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体是破产管理人,所有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都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与自行清算不同,破产管理人最大的特征即是中立性。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客观中立的立场,我国企业破产法作了以下几种规定:
1.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一般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但无直接选任权,其他机构亦无直接的指定管理人的权利;
2.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无直接确定权;
3.禁止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取回权人、别除权人等担任破产管理人,同时禁止与上述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此外,破产管理人还具备独立性特征,独立性是指破产管理人独立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律地位上不属于其他任何主体,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只需遵守法律规定和接受法院的指导即可,不受债权人、债务人或法院的干涉。
其次破产管理人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对因其不当行为造成其他当事人利益受损时,破产管理人应以所接管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破产管理人对自己提供的服务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不受债权人、债务人等关系人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
据此,与股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自行清算的方式相比,破产清算存在以下优势:
1.基于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清算程序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自身财产支付,公司股东或实控人无需另行支付清算费用。
2.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展开,并不受内部因素影响,不会出现像自行清算过程中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违反其诚信义务的情况。
3.基于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及独立性,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开展的过程中,若因破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破产财产损失,应由破产管理人以其自身财产承担,公司股东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与自行清算注销程序存在连带责任承担风险不同,基于破产清算的功能,破产管理人在对公司的资产处置完成的情况下,即使存在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完全得到清偿的情况,公司股东原则上也不需要因清偿不能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从破产管理人的选派程序和破产清算的申请流程看,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而后从破产申请到清算程序终止的一系列工作,均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开展,公司股东及实控人工作量极大减少。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