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如何处理?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0542人收看
导读:
如果在法律效力上属干同一层级,目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两处或多处不一致时,以最后一次出现的表述优先。对于在招标文件的某一处出现,但在评标标准或评标办法中未予以规定的,此处应予以慎重,防止部分招标人故意在招标文件的某很隐蔽部分设置文字陷阱。

一、某依法必招工程,中标人依法与招标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因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要求取消双方台同,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区分承包人违约性质,是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因根本违约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发包人解除合同属形成权,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如属一般违约也分两种情形,第一种:一般违约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约定解除条件,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种:一般违约不构成约定解除条件,此时要么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后解除,要么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

其次,因双方解除台同的,发包人可以就未完工程直接发包给原招标活动中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招标文件对因工程量工作内容变更无约定,此时属新要约,第二中标候选人有权拒绝承诺。如有约定,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拒绝。

二、某依法必招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如何处理?

答: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属于条例规定的情形,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如果属工程类项目,可以参考十部委30号令第58条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至于放弃中标的后果,按条例第35条规定属于撤销招标文件情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导致招标人的损失(在中国法院原则上只认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难以得到认可)。

必须强调的是,监管部门不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0条、条例第74条的规定予以外罚,主要原因是这两个条款均针对的是中标人的处罚,在公示期放弃中标时,他的身份仍属于中标候选人而不是中标人,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和相对性原则,放弃中标候选人不属于行政处罚对象。

三、某联合体投标,仅在投标文件外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其他原件一起提交联合体协议原件一份,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对此无规定,但招标公告要求必须提交联合体协议,评标委员会如何处理?

答:①为什么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处理?

招标文件属于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有高有低,所以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前后不一,因此,首先应遵照招标文件中关于前后不一的处理规定,但该处理规定不得违法,根据投标文件不同组成部分在合同组成法律效力上的不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律效力高者优先。

如果在法律效力上属干同一层级,目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两处或多处不一致时,以最后一次出现的表述优先。对于在招标文件的某一处出现,但在评标标准或评标办法中未予以规定的,此处应予以慎重,防止部分招标人故意在招标文件的某很隐蔽部分设置文字陷阱。

②提交的联合体协议是否属于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或补充?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或补充有专门格式和要求,事件中的原件实质上只是作为一个让评委审投标文件中相关证件真实性的一个佐证材料,不属于修改或补充。

③招标文件任何地方均未规定,又应如何处理?

招标条例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否决。联合体投标十六字方针一个身份协议分工三个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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