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故意伤人怎么样判刑 /精神病人打死人有没有罪

导读:
人们普遍有一种印象,认为“精神病患者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精神病症绝不是“犯罪挡箭牌”,精神病人也绝不是“法外之徒”。近日,黄骅法院审理了一件精神病人持刀砍人案件,最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因琐事对被害人马某产生不满。2020年,被告人刘某在黄骅某小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马某砍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河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时,被告人刘某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某到院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没收被告人刘某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摩托车一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并非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却不是完全丧失对自己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仍要受到刑罚处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全社会应该对他们予以关爱,但通过该案,也给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一个警示:精神病患者应当遵守法律,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其家属也应当依法履行好看护人的职责,在精神病人精神波动异常的发病期,避免让其一人独自外出,以免发生此类伤人案件。
精神病人,杀人犯罪么?
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任何人杀人都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话,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犯病作案时,如果被鉴定为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种情况下,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条:
精神病杀人怎么判刑?
第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科普知识:
精神病人犯罪免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作案时是犯病期间;
(二)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时犯罪的;
(三)必须经过法定鉴定程序的。
因此,如果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则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杀人后的赔偿问题
先经过医学鉴定看精神病人是否处于病发期,属于病发期杀人的,根据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不对精神病人处以刑罚,移交精神病院。其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不属于病发期杀人的,可以依据《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提出公诉。受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从精神病人个人财产中补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不予赔偿精神损失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