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成立与判断

导读:
在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基础上,今天进入教唆犯的学习。教唆犯成立于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既遂于制造违法结果。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是A与A+B的包容评价关系而非对立排斥关系,教唆行为加上利用支配力即升格为间接正犯。
教唆犯:故意教唆,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成立、既遂条件总结如下:
一、客观违法阶层
连带性:教唆者通过心理作用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二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行为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因果性)
1、他人已有犯某罪的意图,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
2、他人已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诈骗——抢劫)
3、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犯,教唆者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帮助犯
4、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数额加重犯,教唆者构成数额加重犯的
5、他人已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6、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教唆他人现在就实施,成立教唆犯
二、主观责任阶层:教唆犯必须是故意
(一)过失引起:过失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不构成教唆犯。
注意
:教唆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故教唆犯作为犯罪角色只能是故意犯,而非过失犯。
(二)正犯的责任年龄
正犯制造违法事实,教唆犯即成立;进入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是否具备责任年龄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但影响在教唆犯的基础上是否成立间接正犯。
1、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不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甲教唆8岁的乙盗窃,乙照做。甲构成教唆犯且对乙具有支配力,构成间接正犯;在此,间接正犯包容评价为教唆犯,按间接正犯论处。
2、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但证明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教唆者对实行者难以形成支配力,仅构成教唆犯,不构成间接正犯。
3、实行者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教唆者缺乏支配力,仅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是包容评价关系而非对立排斥关系;认定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年龄仅是形式标准,应看实质上有无支配力
注意:。
(三)正犯的责任能力
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但影响教唆的基础上是否成立间接正犯。
案例:甲唆使精神病患者乙强奸丙,乙照做。首先,甲构成教唆犯,其次,甲对乙具有支配力,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包容评价为教唆犯,最终以间接正犯论处。
【重点提示】具有责任能力者和无责任能力者共同犯罪并不当然构成间接正犯;如下
案例1(教唆犯):甲教唆乙伤害丙,实际上乙是精神病患者,但甲对此不知情
甲构成教唆发,不构成间接正犯
案例2(帮助犯):乙是精神病患者,在伤害丙。乙的妻子甲故意不阻止。
在客观违法阶层,乙是实行犯,甲是不作为的帮助犯;主观责任阶层,乙因无责任能力而无罪
案例3(共同正犯):甲乙共同伤害丙,实际上乙是精神病患者,但甲不知情。
甲没有利用乙是精神病患者的意思,不构成间接正犯。二者是共同正犯,乙因无责任能力而无罪。
四、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1)教唆犯其主要作用的,定主犯;七次要作用的,定从犯。教唆犯也可能是胁从犯
(2)二人共同教唆他人犯罪的,两个教唆犯应根据其所起作用处罚
(3)教唆对象必须特定,不特定则是”煽动“
2、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对从重处罚。
(1)甲教唆17岁的乙盗窃,乙照办,甲构成教唆犯
(2)甲教唆15岁的乙(证明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盗窃,乙照办。甲构成教唆犯
(3)甲教唆8岁的乙盗窃,乙照办,甲构成间接正犯,但能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教唆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未既遂(只是中止或未遂),教唆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