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申请登记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

导读:
双方协商离婚的,还应当办理离婚登记。 这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要手续。 因此,每个人都想知道如和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材料有哪些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都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离婚手续在哪个民政局办理?
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的手续需要到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户籍所在地就是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地址。
离婚需要去几次民政局,需要多长时间?
离婚需要去两次民政局,第一次去是申请离婚,经过三十日冷静期之后,再去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离婚时,需要准备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在婚烟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过离婚冷静期,需要准备全部的材料,包括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等。
离婚证丢了怎么办?
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保障夫妻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达成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即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须依法提起诉讼离婚程序,不适用登记离婚制度。
2.自愿条件。登记离婚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真实的离婚合意,不得默示或推定,并要排除因受到强迫、欺骗、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形,亦不得对身份关系附诸如限制再婚等其他限制性条件。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夫妻双方并非自愿离婚的,则不得为其颁发离婚证。
3,内容条件。登记离婚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就离婚达成合意,同时要求当事人双方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负担等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一是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指妥当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如何负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等。二是财产问题的处理。主要指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并就一方是否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等内容作出安排。三是债务问题的处理。由于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夫妻债务案件层出不穷,本次《民法典》编纂时特别要求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对债务的处理,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予以明确,并就如何清偿作出安排。此外,在双方处理子女、财产和债务等问题时,还应注意不得违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程序条件。首先,离婚登记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其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确保婚姻登记机关能够验证核实申请离婚当事人的信息,了解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经登记部门登记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离婚协议的问题。但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又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反悔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由于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份民事协议,不属于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故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依法成立的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上述协议。
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出解决方式,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三、生活中应注意双方通谋恶意申请登记离婚引发诉讼的问题
双方无实际解除婚姻关系意思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为了逃避债务而通谋离婚。二是为了获得买房利益而通谋离婚。三是为了骗取更多拆迁款而通谋离婚。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为骗取低保费用,为出国留学等而虚假登记离婚的现象。
司法实践中,此类通谋虚伪离婚无论男女双方离婚时出于什么目的,一旦登记离婚,则夫妻身份关系已经解除,不得以其恶意登记离婚为由否定离婚的效力。
原因在于夫妻有离婚的自由,夫妻身份解除与否他人不得干预,公权力亦不得干预;单纯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并不涉及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公示效力的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