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该怎么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程序阶段)

导读:
目前在我国离婚还是只有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离婚诉讼,跟其他诉讼相比,当事人自己的心理具有更多的变化性;以前遇见过,在开庭之前,对其老公恨之入骨,坚决离婚,甚至是在开庭的初始,仍然要坚持离婚。约定离婚是指离婚双方协商确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并自觉履行。
庭审开始后,在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说着自己与对方的过往,然后就情绪崩溃,当庭哇哇大哭,说不离婚了,然后双方一起高高兴兴回家了。
因为双方之间根本就没有什么原则性矛盾,女方觉得男方对自己不够上心,有点情绪化的生气,也有点以这种方式,引起男方的重视,甚至有一点恐吓的意思。
很多人对诉讼离婚,有一定的误解,甚至是消极态度,无所谓,对方坚持离婚,离也可以,如果对方不离婚,我肯定也不离婚的情形。离婚所代表的的,虽然是成年人自己的决定,外人无从干涉,但离婚这件事情,却又绝不仅仅代表两个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有孩子,应该考虑的事情就更要小心谨慎全面,尽可能的降低对孩子的影响,除非你不在乎。
如果你不准备找律师,准备自己参与整个诉讼程序,一些基本的事情,你还是必须做的。
相应的证据准备,是必须的。法院诉讼,不是聊天沟通,说说就可以了,它是有自己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千万不要任性,觉得自己有理,就万事大吉,法院就会按你的要求做出判决。
你的诉求是什么,所有的诉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即使你说的都是事实,法官也认为你说的都是事实,但是想要判决支持,也需要你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印证支持你的诉求,如果没有,法院基本不会处理,就当你没有这项诉求。
法院有自己的程序时间限制,不会任由你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去准备证据,或者开庭的时候再申请延期,法院基本都不会准许,给你准备二次开庭等等。特别是一些法院的案件比较多,甚至是希望很多事情都不处理,可以轻松的结案,或者建议你撤诉。
虽然你是来离婚的,但是婚姻关系,也需要证据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因为法院不知道你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无法确定你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案件也就不错在了。
虽然你立案的时候已经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在开庭的时候,还是需要你带着原件出示,证明你的身份。当然,本身进入法庭,就是要带身份证原件的,不然,法庭你都无法进入。
离婚案件本身就处理三个问题,离婚,孩子,还有共同财产。结婚证只是证明你们之间的关系,但要离婚,还需要证明你们之间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长时间分居,家暴等等;只有一种情况,不需要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那就是对方也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有这种情况,不需要证明,法院会调解或者判决你们离婚。
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原告,必须要提交财产的证据;存款,要有账户信息及存款余额,不过不知道,要在开庭前,申请法院调取;车辆,要有行驶证,即使没有原件,也要有复印件,最好应该去车管所调取车辆具体信息;房产,要有房产证,或者不动产中心的房产信息查询;以上是最普遍面临的共同财产类别,其他比如股权、基金、理财等等,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才有可能给你分配。
还有就是抚养权的问题,孩子的信息证明,主要是要证明孩子的年龄,是否够八周岁,确定抚养权的时候,是否要征询孩子的意见;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还有孩子的抚养费年限确认等事项。当然,想争取抚养权,需要证明你相对于对方更适合抚养孩子,无论是收入能力、财产实力、教育背景、孩子是否跟你一起生活、父母是否愿意辅助抚养等等,如果能够提供证据,应尽可能的提供。
另外的问题,有的时候,不要对自己的诉求有执念,举个例子,有两个孩子,你坚持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对方也坚持要两个孩子抚养权,法官说,两个孩子,如果我判,基本也会判一人一个,你们商量一下调解吧?这是一个基本确定的结果,坚持的意义就不是太大,即使对方有很大的过错,你有一万个理由不同意对方抚养孩子。
诉讼离婚的程序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起诉和答辩阶段。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应当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至第16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自然人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调解阶段。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离婚是诉讼离婚的一种方式。因为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书确认的条款具有与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具有本质的不同。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诉或者将和好协议记录在案,即可终止离婚诉讼。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则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则应当做裁判的工作。
三是审理判决阶段。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无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当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应另行起诉。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