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权处置房产吗(被监护人的财产谁能处理)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09来源:大律网5人收看
导读: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子产权监护人可以是不可以单独处置的,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房产,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子产权监护人可以是不可以单独处置的,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房产,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一,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后,财产就一定属于子女的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乏有父母以子女名义去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这房子是不是就归属于子女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在实务中对这样房产的归属,通常分这样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如果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予,那么赠予行为已早早完成,并且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赠予才有效,房产归属子女所有;第二种是,由于未成年子女没有收入,尽管房产登记在他们的名下,但子女对房产的取得并非他们出资购买,即使认定是父母的赠予,对赠与人债务情况不明朗时,大多数将这样的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或属以子女名义代持的财产。 就像前述案例中,小舸名下的房产就属于这种情形,最终她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能否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呢?

虽然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都有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房产是以房产登记部门记载来确定所有权权利人。那么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法院就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你这样做就多此一举了,实践中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将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在尚无经济收入的子女名下。

大多数法院对此种情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把这样房屋按财产混同处理,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查封涉案房屋。就像前面案例中的洪某某、薛某某在其女儿几周岁时,就以他们女儿名义购房,后将此房屋用于经营,虽然登记在他们女儿名下,但是他们女儿成年后也没有实际占有,最终法院认定房产属于洪某某、薛某某的财产,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本条是关于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涉及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各个方面,法律难以对所有具体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规范。通过确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原则,有利于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条确立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二是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

本条第1款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依据本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成年被监护人的监护,均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即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措施,使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

第2款规定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

依据本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在未成年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3款规定了最大程度地尊重成年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

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是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方方面面。如果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被监护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被监护人可以独立实施,监护人不得代理实施,要创造条件保障、支持被监护人独立实施。监护人不得干涉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促进被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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