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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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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这起事故中,谢先生被烫伤的事实是由于邻桌的顾客刘某造成的,而刘某滑倒的原因是由于该饭店地板湿滑引起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饭店没有尽到《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谢某所遭受的损失,在刘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饭店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刘某和饭店为这起纠纷中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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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涉及如何赔偿见义勇为者损失的问题。《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不顾个人安危,出手相救,最终导致自己溺水身亡,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在法律上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其行为是值得肯定的,更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对于王某家人是否要求李某赔偿王某死亡的全部损失,依照上述规定,王某的家人可以要求李某进行适当补偿,包括王某为救李某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不是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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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前三种情况中,虽然供电公司有权中断供电,但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第四种情形也不能免除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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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