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失物悬赏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形式,也是债产生的一种形式。是由悬赏广告人发出指定行为进行要约,相对人以完成特定行为而进行承诺,形成以相对人为债权人,广告人为债务人的一种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第14条表明,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捡到狗的人作为相对人在完成了归还宠物狗的指定行为后,即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宠物的主人就应履行其在广告中约定的法律义务,支付给对方相应的报酬。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果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签订的《冰激凌特许经营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北京总部公司就在距离您的冰激凌店1000米区域内连开两家冰激凌加盟店,该行为违反了《冰激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具体到本案,WV网站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侵权责任主体无疑;BL牌箱包公司可以诉请法院责令WV网站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以便判断王某是否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责任主体。BL牌箱包公司在确定王某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责任主体后,可以追加其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