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警检查不停车跑了的,算违法,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等,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卢某堆放的钢铁锭致裴某死亡,卢某作为钢铁锭的所人有,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对裴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卢某将方型钢铁锭堆放在马路边时,应当预定可能有行人经过,且钢铁锭堆垛可能倒塌致他人损害,但卢某既末充分注意此风险,亦未采取有效的警示、防范措施,导致钢铁锭倒塌时裴某被压死,对裴某之死具有明确过错,故当对裴某之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真的必须“买单”。一方面,信号灯设置不合理,并不能改变你已闯红灯的事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即该规定并没有把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作为例外条件,换句话说,也就是姑且不论信号灯设置是否合理,车辆、行人都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法定义务。正因为不管你是基于天黑、对道路不熟悉,还是基于信号灯设置不合理而径直右转前行,都不能改变你没有注意四周环境且已经闯红灯的客观事实,也就决定了你的行为违法。另一方面,信号灯设置不合理,并不能成为你免于处罚的理由。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之对应,法院对本案的审查,无疑是针对你是否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交警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标准是否超过法定限额。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鉴于你确已违章,交警的处罚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是于法有据,也就意味着法院应当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至于交通信号灯的设置问题,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而不属于法院管辖。如果你认为事发地的信号灯设置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也只能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表达诉求,而不能以此作为自己违法乃至逃避责任的理由。
  • 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逆向行驶行为严格打击,如果驾驶人有逆向行驶的交通违章行为,则处以驾驶人200元违章罚款,驾驶证扣3分。如果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则处以驾驶人200元罚款,驾驶证一次扣12分。
  • 直行车与直行车相撞根据情况由交警部门划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