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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外国公司计算机软件遭遇侵权可否获赔?
答
我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成员国作者的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受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著作权法》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复制权和发行权;第24条规定,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B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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