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医药公司在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前,对产品的生产者、供货商均进行了必要的审查。生产者卢湾保健品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羊胎素、灵芝孢子粉这两种普通食品,取得了相应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注明了有效期限;供货商网星物流公司各项证照齐全,具有经营销售上述两种产品的资格。阳光医药公司据此有理由相信,其出售的上述两种产品获得了相应的生产与销售行政许可。阳光医药公司作为销售者,在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前对产品安全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因此,陆某认为阳光医药公司构成欺诈,侵犯了其健康权、财产权,并要求赔偿的请求依法不能获得支持。
  • 你的诉讼代理人违反委托协议的标准,同意支付17.6万元货款的调解结案,这个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性质,《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今,你不认可你的诉讼委托人在你的采购生意货款纠纷的诉讼调解意见,可以视为你没有追认这个结果,但是不能够据此否定诉讼调解的有效性,你认为多支付的给对方的货款不合理所造成的损失,你可以直接向你委托的人追偿,追偿的方式可以商谈,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