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然法院已经开庭,如果庭审程序已经结束的,那么当事人耐心等待法院判决即可。如果庭审程序没有结束,法院会择期再次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 第一、婚前个人财产,无需分割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值得一提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婚前继承的财产,虽然婚后才分割,但是婚前所得,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第二、婚后共同财产,无明确约定,一律均等分割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值得一提的是,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都有这样一个误解: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肯定会判决准予离婚;但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不是以起诉次数为依据,而是看是否出现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因此,离婚后,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办理离异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
  • 我还没有结婚,但是考虑过这个问题。跟父亲聊天的时候父亲说过他的观点:他所认识的年轻人结婚基本上都是可以的话男方买房子。(据我了解,我周围的朋友包括我,凭自己的能力是买不起房子的。所以房子肯定是家里出。)既然是父母买房子,我父亲的观点是房产证上写父母的名字,就是说这个房子谁买的,就写谁的名字。然后我跟父亲提了我女友的观点,这个观点应该和题注的观点相近,就是女孩子跟你生活一辈子,房产证上要有女方的名字来作为保障。我父亲说:父母出钱给你买了房子,就是给你们年轻人结婚有住房的保障。至于女方说的保障可以理解为婚后有分歧的时候财产分割的保障吧。如果女方这样在准备结婚的时候就这样要求并且考虑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我们是有些不乐意的。如果在结婚之初女方真的在考虑将来婚姻出现问题时额财产分割以及补偿,我们可以在离婚前另外商议然后签一个协议,来保证女方将来的权益。现在买房子对于很多一二线城市的家庭来说可以算一笔不小的开支吧。在准备结婚的时候如果房钱全部是男方出的,女方直接要求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作为保障,对于这套男方父母多年积蓄买下的房子,我觉得不是很合适。
  •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的情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首先,周某与夏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构成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尚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周某与夏某登记时,夏某虽未满20周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该婚姻自夏某达到20周岁时生效。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为有效婚姻。其次,周某与夏某双方进行过结婚登记行为,尽管夏某未使用真实姓名,但其他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名字不对,等同于笔误或曾用名,但不能否定双方实质上的登记行为,更不能认定周某与夏某的姐姐之间存在“形式上”婚姻。因此,周某与夏某的婚姻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