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 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扰。刑事审判活动中,一贯坚持贯彻“刑罚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应该被处以怎样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能否减轻或从轻处罚,要看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及其悔过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而不是取决于舆论等外界因素。
  •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也许您没有注意到,这里提及的是正在征集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而非《著作权法》第69条。
  • 你有权要求夜店老板赔偿。一方面,夜店老板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你在夜店参与活动,夜店老板已经接纳,表明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酒店、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你被殴打的时间里,夜店老板有条件、有能力加以制止、调处,却未作出措施,导致你受到伤害,这明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夜店老板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正因为夜店老板未尽到力所能及的职责,决定了你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造成,但夜店老板同样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