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如果你们为女儿婚前购房,并登记于她一人名下,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们在女儿婚后为她购房,并登记于她一人名下,视为只对你女儿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你女儿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