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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务侵占罪200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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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新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标准如下: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也要注意与其他罪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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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醉酒驾驶检察院不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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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市政部门在修下水道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你摔倒受伤,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你可以向市政部门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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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宴请与接受宴请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例如,受邀者与组织者一同在饭店吃饭、饮酒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有人在酒后发生意外,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他酒友在饮酒过程中有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且酒友在酒后,积极将醉酒人护送回家并交给成年家属照看,已做到了合理的照顾。所以,酒友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饮酒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进行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饮酒者对劝酒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造成伤害,应当首先由他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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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成年也有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11岁的孩子其心智还不成熟,作为家长出于关心,难免会有这种自认为合理的行为发生。但要注意到,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10周岁以下的儿童,11岁的儿童已经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无行为能力。所以,这时家长再做出这种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但这种侵权通常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也不会造成损失。而且,父母也的确是出于关心才做出这样的行为。律师建议,父母应该与孩子多一些正面沟通,不要做出这样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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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陈某在垂钓过程中不慎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明知事发地点是美化环境的生态水池,并非供垂钓的鱼池,同时应当且能够预见在非垂钓场所进行垂钓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其擅自垂钓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客观上是导致其落水身亡的直接原因,因此,陈某本人因自身过错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行者,吴某在一定程度上对陈某应负有关照扶助、确保安全的保障义务,其因未能完全尽到该义务而对陈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水池堤岸虽立有“垂钓园”字样的观赏石,但丽合村委会作为经营管理者,在水池西侧堤岸上书写有醒目的警示语,故丽合村委会对该生态水池已尽到应有的安全防范和管理义务,其对陈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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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蒋某私自将其家门更改为向外开启后,对杨某的通行造成了妨碍,且蒋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已向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将家门恢复为向内开启。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蒋某将家门改为向外开启,给相邻方杨某的通行造成妨害,应将家门恢复至向内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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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类伤害案件通常都会根据造成伤害的后果进行处理,首先应对各自的伤情进行鉴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轻伤为界,如果达不到轻伤程度,则为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如果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或双方构成轻伤,尽量促成双方刑事和解。达成刑事和解,将可能导致案件作撤案或不起诉或从轻、减轻量刑处理。但如果一方或双方构成重伤,则不能自行和解,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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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刑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是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是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服刑的监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并进行初审后进行病情鉴定,再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最后作出是否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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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你在P市将钱汇给阿饶,P市即为诈骗行为发生地,一般应向P市公安机关报案。但考虑到阿饶住在N市,她提供的银行账号开户地点也在N市,由N市的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更有利于破案,这样,你可向P市的公安机关报案后说明情况,请求他们将案件移送N市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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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肖某因他人驾车行驶速度较慢而心生怨很,为泄私愤故意对他人头部、胸部等身体关键部位实施暴力殴打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可能导致刘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属于严重危及刘某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刘某误将肖某的暴力打击行为当成对其实施抢劫的手段,并对该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用一匕首,将肖某刺死。尽管刘某对肖某的不法侵害事实存在认识错误,但客观上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因而,刘某将肖某刺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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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装修不得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等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生活在集中小区的居民,一般业主委员会也有守则规定,由物业具体来监督实施,你可以向物业反映情况,由物业予以阻止。必要时,也可以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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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成年偷钱如果在偷盗金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前提下,则其偷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作为未成年人,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实施盗窃的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则不构成犯罪,应由其家长予以严格管教、并由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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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为人偷窃一万元的,构成盗窃罪,对其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