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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租赁是“物”的有偿使用,而张某付给薛某的所谓“租金”,除挖掘机有偿使用收益外,还有薛某雇请驾驶员“人”的报酬,双方关系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由薛某提供劳动工具及劳务人员,在张某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指定事务,是以工作成果换取劳务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双方之间所谓的“租赁”协议,实质是承揽合同。薛某是承揽人,张某是定作人。承揽活动造成损害的,承揽人自己担责,定作人对选任和指示有过失的需承担责任。张某明知自己无资质而自己驾驶造成损害,依法对指示错误承担主要责任。承揽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将挖掘机交由无证人员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