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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务侵占判刑了没钱还,法院会执行其他名下的财产。如果嫌疑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采取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偿还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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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涉嫌侵犯公司的名称权,建议重新设置微博,免得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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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罪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购物的行为。抢夺罪的行为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使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非对人使用暴力便其不能抗拒或受到胁迫不敢抗拒。另外,抢夺罪有数额的要求,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廖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趁乱抢夺邝某财物,价值6000元,数额巨大,符合刑法关于抢夺罪的规定,构成抢夺罪。对于邝某丈夫曾某死亡的结果,廖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造成其死亡的行为,曾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故廖某不须对曾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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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具体到本案,因龚某、洪某二人是否“出千”并不确定,故其是否导致刘某输钱也不确定,即刘某与龚某、洪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亦不应对刘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罪论。相反,刘某等人的暴力才是使龚某、洪某两人财物受损的直接原因,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