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经营场所摆放应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产品,同样是违法行为。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肇事窨井盖属电信局专有的通讯设施设备,应由电信局承担养护和管理的责任。由于电信局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养护之责,从而导致谭某受伤,依照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岭房地产公司虽是小区的建设单位,但其经验收将包括涉案窨井在内的所有设施进行了交付使用,在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川海物业公司在事故中也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责任。同时,窨井盖处于小区绿化带内,并不在人行道路上,谭某擅自进入不属行走道路的绿化带内造成伤害,其自身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可相应减轻电信局的赔偿义务。
  • 刑法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是行为人对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主观上持明知是赃物的故意,否则不构成犯罪,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即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醉的,要求赃物最先的非法取得者的行为必须先构成犯罪,就盗窃来说,就是要求被盗物品的价值达到刑法要求的较大标准。你借用凌某的笔记本电脑,因为不知道其来源的非法性,是不会构成窝藏赃物罪的,但是你作为接触过赃物的人,你对相关事实有作证的法律义务。
  • 盗窃车祸现场大车油箱内的油,涉嫌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要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数额较大,会涉嫌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