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如下: 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对于赔偿额,著作权法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除了民事责任,对方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该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的,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汪某既不是专业医疗卫生人员也不是药品销售人员,甚至不知道该产品生产厂家,不能说出其卖给夏某的保健品的性能、作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其却向夏某推荐此保健品,并声称对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有疗效。可见,汪某对该产品作了虚假说明,并向夏某出卖了该保健品,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必须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且所售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批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汪某出售此类药品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和违法性,汪某对损失应承担责任,因此,夏某可以拒绝给付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