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即使你赌博,也不会被处罚。如果对方的行为构成诈骗,你作为受害人,可以要回被骗的钱。
  • 陶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散播有关胡某的虚假信息,扰乱胡某正常生活的行为应该构成诽谤罪而不是侮辱罪。理由如下:第一,侮辱的方法可以用暴力方法,而诽谤不可能用暴力方法;第二,侮辱表现为公然对被害人进行嘲弄、辱骂等令人难堪、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不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第三,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地进行即当着公众的面进行,而诽谤则可以是私下的,但只有使第三人或公众知道的方式散布捏造的事实即可构成。陶某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向不特定的群体发送有关胡某的虚假信息,是一种公然的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且,陶某是在私下的以非暴力的方式、并非以“公然”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虚假的信息。因此陶某构成诽谤罪,而非侮辱罪。
  • 如果余某私自拿走合伙的服装店里的钱不还,达到法定数额,就构成犯罪。至于构成何罪名,需具体分析。首先,要看余某拿走店里的钱是否想归还。如果她想归还,且数额较大,就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不想,则涉嫌侵占类犯罪。其次,如果三人登记的是合伙企业或注册成有限责任公司,余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私自侵吞单位财产,数额达到2万元,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如果三人合伙只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则要看是登记在谁的名下,不是在余某名下,负责管理的她涉嫌职务侵占罪;是登记在余某名下,余某将合伙按份共有的财产占为己有,就涉嫌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陈女士需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余某构成普通的侵占罪,陈女士可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余某的刑事责任,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虽然你们三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通过各种事实完全可以确定你们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余某的私自侵占行为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其他合伙人可以以侵权或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退还合伙财产并赔偿损失等。如果三人的合伙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可以解除合伙法律行为,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和分割。当然,如果事实真如余某说的,是她用自己的钱在卖自己的货,只是借用店里的平台,那么她则是利用合伙店铺商业机会,获取不当利益,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他合伙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余某将所获利益归合伙人所有。跟亲戚朋友合伙合作时,建议相关人员事先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书》,约定各自的权责利等。此外,财务一定要记账,以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