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法律属性也有区别。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先行交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因此,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该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为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买受人。订金在法律上则是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作用,根据《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卖人收取订金的,其数额在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订金应该及时归还买受人或者充抵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