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因管理出了错要担责。赵某在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前提下代收件人签收邮件,其行为符合法律上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按照此规定,赵某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赵某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邮件丢失,其行为侵害了何小梅的合法权利,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何小梅无法提供丢失物品的具体品名以及相关价值的证据材料,所以何小梅主张的物品价值1.7万元的陈述,很难被人采信,只能按收费额相应的比例赔偿。
  • 唐某将稿件交由邮政局邮寄,并支付资费、保价费等费用,该邮寄服务合同有效成立。邮政局应提供迅速、准确、安全的服务。因该邮件属于给据邮件,应采用用户领取的方式,且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据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人受收件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时,应当交验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入盖章或者签名接收。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而邮政局不能提供这些有效证据,故不能视为该邮件已投递。因此,邮政局应按保价金额500元赔偿唐某,并应将资费、保价费用返还给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