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在垂钓过程中不慎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明知事发地点是美化环境的生态水池,并非供垂钓的鱼池,同时应当且能够预见在非垂钓场所进行垂钓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其擅自垂钓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客观上是导致其落水身亡的直接原因,因此,陈某本人因自身过错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行者,吴某在一定程度上对陈某应负有关照扶助、确保安全的保障义务,其因未能完全尽到该义务而对陈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水池堤岸虽立有“垂钓园”字样的观赏石,但丽合村委会作为经营管理者,在水池西侧堤岸上书写有醒目的警示语,故丽合村委会对该生态水池已尽到应有的安全防范和管理义务,其对陈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未成年偷钱如果在偷盗金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前提下,则其偷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作为未成年人,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实施盗窃的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则不构成犯罪,应由其家长予以严格管教、并由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