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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
答
本案中张明携带公司的手提电脑出差,是公司所派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将电脑丢失,如有过错,原告可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理。张明虽然填写了“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但张明和公司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而是公司内部行为。因此,张明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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