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如下: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到校后,学校对其有管理责任,未尽到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该老师本身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教育和管理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存在过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相关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死刑。本案中,刘某、李某和章某等人将冯某绑架并以危害相威胁迫其交付5000万元赎金,构成绑架罪;其在获得赎金后又将冯某杀害,依法应当以绑架罪论处死刑。但其为使赎金更易到手或者防止冯某事后报案,威胁冯杀害酒店服务员,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刘某、李某和章某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