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建的工程是绿湖公司出面承接的,田某是绿湖公司指定的工程项目部经理,而租赁陆通器材公司钢管的事实与工程建设相关,并且由绿湖公司出面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工程,作为租赁合同相对方的陆通器材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田某是履行绿湖公司职务行为而与其订立的合同。田某虽不是绿湖公司员工,其私刻公司印章,虽也未得到绿湖公司的书面授权,但因田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因此,田某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绿湖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