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游泳池是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当有更严谨的安全措施。本案中,救生员在阻止小孩到深水区后,并没有向小孩的监护人加以警示,而且在该救生员上厕所的时候,该区是处于一种保障空白的状态,这些都是游泳池的责任。所以,在本案中,游泳池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是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子,其监护人负有主要的责任,尤其是在领他们到这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地方时,更加应当注意孩子的安全。本案中,家长负主要责任,游泳池负次要责任。
  •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无效主要有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与金某之间就购买房门达成的协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因此,张某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