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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并没有侵犯你的辞职权,即其有权限制你离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相应的告知程序,用人单位便不得为劳动者的离职设置任何阻碍,与之对应,本案所涉公司似乎确实无权阻止你辞职,其实不然。因为该规定仅仅是针对一般岗位的劳动者而言,对处于特殊岗位或者基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劳动者,如果要离职,则必须遵守特殊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表明:“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其中的“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辞职、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其要求主要包括: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等。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时间根据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来确定,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但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离职”是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结合本案,正因为你所处岗位涉及国家机密,决定了你属于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公司依据最低的脱密期限,先将你调换岗位,待一年脱密期满之后,才允许你离职,不仅没有侵犯你的辞职权,而且是合法的、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