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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院关于侵占罪自诉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下: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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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村支书利用职权,骗取国家钱财,已经构成贪污罪,会受什么处罚要看具体情节和贪污数额。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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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只要你朋友没有归案,针对他的网上追逃就不会取消。从你的描述来看,主犯被判缓刑,案件性质不严重。你朋友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你朋友赶紧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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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张某应该支付给你500元酬金。《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张某通过电视遗失启事许诺给拾得人500元酬金,属于悬赏广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得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你完成了张某要求的义务,应该得到500元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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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动投案应在“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刑法》第六十七条将自动投案限定在“犯罪以后”,祝某的行为表面上符合该规定,但“犯罪以后”的时段太长,应结合自首制度的性质、功能、目的对自动投案作出时间节点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作出限定。因此,祝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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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控告,但是已时隔多年,很多证据已经灭失,公安局立案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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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有一些变动。1989年颁布的《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曾经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但2007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后一个法规的制定与颁布级别高于前一个,时间亦在后,所以其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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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可见,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名义股东变动的情况。具体到本案,刘大与刘二之出资协议并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合同,刘大仍是实际出资人,刘二只是名义股东。由于两人并没有达成权利义务变动的合意,故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仍为刘大,法院不会支持刘二要求公司支付红利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