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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李某与程某均认可小程并非程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其次,虽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同意使用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授精治疗,但该期间李某植入胚胎失败,李某再一次植入胚胎并生下小程是在与程某离婚之后。虽然程某曾承诺无条件保证李某配合完成试管婴儿相关手续,但其实际上并未履行任何相关手续,而且程某并不同意李某再次植入胚胎。故李某离婚后单方进行胚胎植入手术与程某无关,所生小程也与程某无关。因此,现小程向程某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将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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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应履行包括制定或者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筹办公司设立事务,并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等义务。阳陵金属制品公司与瑞江科贸公司在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中,仅达成了合资设立新公司的意向,对公司设立中的其余必备事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阳陵金属制品公司与瑞江科贸公司也未实际履行制定公司章程、筹集公司资本、确定公司组织结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义务,故不能认定双方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阳陵金属制品公司与瑞江科贸公司未对新公司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因此,两公司仅达成合资设立公司的意向,并未约定设立公司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具体权利、义务。因此,阳陵金属制品公司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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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异议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所谓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从而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异议登记是房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针对特定的房产而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梁某提起的撤销异议登记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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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此登记并非所有权的登记,而是为了上道行驶的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虽然肇事车辆登记在洪峰客运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却是吴某,洪峰客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与车主吴某之间属于车辆挂靠关系,对其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不对车辆的经营、运行、使用、控制、收益等具有支配权利,故只应承担管理不善的有限过错责任。洪峰客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并不对吴某的挂靠车辆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也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只是收取吴某一定的挂靠管理费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洪峰客运公司应当仅在对该车辆所收取的挂靠管理费用内,与吴某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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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蒋某基于购房手续及其与小兵之间的协议书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小兵虽对协议书上的本人签名提出异议,但该签名确实为小兵所签署,结合蒋某持有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印花税票等事实,应认定蒋某为实际购房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小兵拒绝返还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蒋某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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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拟血亲是指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中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血亲有两种:一种是养父母、养子女和其他近亲;另一种是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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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强奸。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是指婚姻中的一方,通常是丈夫,违背对方的意愿,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是一种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保护家庭暴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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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行为人的毒品类型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如果数量超过50克,他可以被判处死刑。《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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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金融凭证欺诈的具体备案标准是:个人金融票据欺诈、金额超过1万元、单位金融票据欺诈、金额超过10万元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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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名称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时,新名称的一方可以要求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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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为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据此,你在再就业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你本人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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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国内结婚后到国外定居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当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理由拒绝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本案中,你们的婚姻缔结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而你们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所以,你可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两家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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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遗产继承权是基于亲属的身份而产生一种财产权,当这种财产表现为不动产形式如房屋时,继承人继承的是作为物的不动产,这时的继承权就可以视为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遗产的不动产房屋被其他继承人擅自翻建时,如果还没有被完全推翻,即物权的标的物尚存在时,其他的继承人可以基于《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主张物上请求权,要求擅自翻建的继承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如果遗产房屋已经全部被推翻,物权的标的物已经灭失,被侵害的继承人不能再行使物权或物上请求权,而只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你的情况属于后面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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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依据此法条可知,有权启动该程序的只有检察院和法院。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处于正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阶段,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对刘某的强制医疗需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院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刘某只能是被申请人,无权主动申请启动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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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二款及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5000元以上,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构成不当透支,不以犯罪论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徐某信用卡透支超过5000元,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3个月内仍未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夫代其归还拖欠银行款项和利息只是案发后的退赃行为,并不影响对徐某行为的刑法定性,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合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