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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客承租房子,是一种消费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东出租房屋,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要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尤其在房屋的水、电、燃气等方面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房屋出租期间,房东不要将房子一租了事,也应定期检查房内的安全状况,作为租客也应当尽谨慎使用义务。如果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又疏于管理,那么发生意外事故,即使租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房东也要承担责任。具体到双方的责任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份责任”,由房东和租客双方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醒,房东保证出租房及附属设施安全,尽到监管义务,莫忘定期“安检”,从而使出租房屋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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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薛某以书面委托形式,授权任某出租、出借、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汽车,二人之间已形成代理关系。其次,乔某从任某处借用其管理的汽车,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借用车辆协议,但实质上双方之间形成的是车辆租赁关系,故任某与乔某之间名为借用实为车辆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最后,由于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对车辆因施救、修理这段时间的租赁费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使用协议书,应该由使用方予以赔偿。因此,乔某应当赔偿汽车维修期间的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