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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公的丈母娘那不是老婆的娘吗,叫老婆去讲比较好,好好沟通吧,年纪一大把了,不能做对不起家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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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在人的婚姻非常脆弱,动不动就离婚。这背后的原因,有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有人观念变化的原因。但离婚后,各种后遗症也是非常普遍。能够做到好合好散的很少,往往都会因为各种事情,特别是因孩子而有揪扯。所以,离婚后,有的男女会一刀两断,再无来往;有的男女,其中一方不想离婚的,会纠缠不休,骚扰不断。有这样一位网友,求助说,她和前夫离婚后,就经常遭到前夫借助看孩子的名义前来骚扰,隔三差五地就来,有时候,赶都赶不走还要留宿,非常烦,不知道怎么办?所以,今天就这个问题,说说离婚后,如果还被前任反复纠缠,你该怎么办?一,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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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婆给儿子买房子,就是希望儿子一生幸福安康,早点成家立业,娶个贤惠的儿媳,能够快乐的生活下去,如果儿媳永远不离婚这房子就是她的,如果儿媳离婚,这房子就不是她的,永远不要觊觎别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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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农村房屋过户流程如下:1、提交材料,提出申请: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其他必要材料。2、房管部门受理;3、公告;4、审核;5、收费;6、记载于登记簿;7、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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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父母赠送房产是不交税的,但是在下次交易的时候要补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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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儿有女的家庭中,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大多数家庭,不同重度有重男轻女的现象。认为女儿嫁了后终究是别人家的人,儿子才是自己家的人。于是家里所有财产都应给尽给儿子,分得女儿没有份额。但是,一旦父母有事或有病,又把女儿叫回家来分摊。及至到了养老,儿子女儿均分责任。一般来说,心痛父母的出嫁女儿同样会尽赡养父母责任,尽管在没有得到父母财产的情形下;也有的出嫁女儿,尤其是女婿不愿意分摊赡养岳父义务,认为谁受利谁负责。这种情况儿子就承担全部赡养父母亲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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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属于爹妈财产是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各占50%老头先过世,先看老头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的话,依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属于老头那一半财产,按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假设老头爹妈都去世,只有老太太和三位子女在世继承,那么,老太太就有了62%左右份额,其他三位子女各占12%,。老太太书写遗嘱,指定一个孩子继承属于自己财产,那么,老太太的62%就有指定继承人继承,那位指定继承的子女,就有自己的12%,加上老太太的62%,合计74%,其他子女2位,各自拥有继承老头的1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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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既然准备离婚,那么就有两条路线供你选择,第一是协议离婚,第二是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相对比较简单,你和你老婆在一起沟通好,首先确认解除婚姻关系,其次确认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就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套程序的流程之很简单,和结婚的速度差不多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相对于第一条,就要复杂许多,首先要到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递交起诉书、女方婚内出轨的证据等等,如果有请律师,可以让律师代为处理。然后就是漫长的司法程序,你只要按照法院的流程做就可以了。第二种方案适用于女方不同意离婚,又或者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不确定的情况下,走正常的司法程序解除俩人的婚姻关系。像你的这种情况,女方既然是过错方,只要收集她婚内出轨的证据,一般判决结果都是倾向于你的。最后,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再生气也于事无补,尽早解除婚姻关系,恢复自由之身,才能找到你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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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算。在法律上,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够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有不是很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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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11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11岁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判给经济条件好的一方进行抚养。(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二、对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放弃吗?不可以放弃。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离异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受抚养权是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也不因是否分割财产而消除。以放弃财产达到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实质上侵害了儿童受抚养权。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父亲或者是母亲是不可以放弃的,因为这是父母的责任也是法律义务。如果双方争取抚养权的话,一般就是判给有益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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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会有影响的,成为限制执行人后,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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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不接传票,法院电话拒接,等公告。2.不去开庭,第一次起诉离婚,缺席法官不敢判离婚的,判决拒收,再等公告。3.公告满后,上诉。对,没看错,判决不离婚也要上诉,拖判决生效时间,二审时主张判决正确,程序问题有误。对方只能等二审判决生效满6个月后再二次起诉。4.对方二次起诉,自己出庭表明不愿意离婚。最后:从财产权益角度看,除非你的经济状况比对方要好,不然现在做的是赶紧保全财产,防止对方转移;拖得越久,对方转移的时间就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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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过法院协议离婚后,女方应得的财产男方不给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协议离婚的,应该会有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如果男方没有在调解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相应的财产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来促使男方向女方交付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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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结婚前全款买房,结婚后办房产证,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二、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后房产归谁?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三、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子如何分割?这种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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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视同缴费年限是你参加工作起至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工龄,若是1992年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视同缴费年是:1993-1976=17年,实际缴费25年;若是1995年10月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视同缴费年限则是1996-1976=20年,实际缴费则是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