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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不同意离婚,就围绕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发表意见,如同意离婚围绕共同财产,孩子抚养,房子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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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对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及顺位作了严格要求:(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不得越位,但对于上一顺位利害关系人缺位时,后一顺位利害关系人如何递补并未规定。因此,只要申请人证明先顺位利害关系人缺位,法律为其设置的权利处于空置且不能行使状态,后顺位利害关系人即可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