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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中,刘女士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要求装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装修合同约定的情况,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所以,刘女士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应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定做物,承揽人交付的定做物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承揽人应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成果,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没有约定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虽然本案中的装饰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但装修完的房屋至少应具备居住条件,而甲醛超标影响身体健康,显然不符合合同目的,故装饰公司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中虽约定刘女士检验装饰材料,但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的定做人,仅对材料有一般的注意义务,而装饰公司有专业知识,应保证装饰材料的质量要求,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可以依《合同法》第262条之规定,要求重修,并且可以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本案中,经过权威机构认定,引起刘女士母亲生病住院的原因,是装修的木板释放的甲醛超标,装饰公司使用有瑕疵的木板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于装修的木板都是由装饰公司购置的,其将木板作为装修用的材料,并且将木板的费用计算在装修的价款之内,就木板这个产品而言,装饰公司相当于销售者的地位,故其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赔偿刘女士的检测费用以及刘女士母亲的住院费用和其他损失。本案中,装饰公司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所以,刘女士既可以根据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产品质量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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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生效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即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进行产权登记。此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到本案,李二接受李大2010年1月的赠与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李大2011年3月将该房再赠与李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是生效的赠与,是对其2010年1月将房屋赠与李二行为的撤销。李三因接受李大的房屋赠与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李二不得以先接受赠与为由对抗李大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