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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崔某作为承揽方,以其拥有的技术和劳力,按照张某的要求完成水暖改造安装工程,完工后由张某支付相应报酬,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所以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崔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中,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水管接口脱落出现跑水,导致水渗漏到楼下药店,使店内部分商品受损,对此,崔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酒店业主张某作为发包人对此次跑水事故不存在过失,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您好,工程款讨要的,准备充分的证据资料,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证完毕后,人民法院排期开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